烟台留学人员创业园区成立于1995年12月,是国内最早设立的留学人员创业园之一,先后被认定为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省级数字经济示范园区、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等。
经过多年发展,园区累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540多名,创办企业1230家,培育出上市企业4家,挂牌企业6家,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4家、山东省瞪羚示范企业6家、山东省专精特新企业36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00余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00余家,构建起以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智能制造、新材料为主导的产业生态。
园区孵化面积18万平方米,业达智谷、业达慧谷同步运营,拥有会议中心、路演中心、健身中心、智慧食堂等公共服务设施,孵化器、加速器、人才公寓等配套完善,可充分满足企业的研发生产需要。园区先后进驻了北京科技大学科技园、3WCOFFICE众创空间、腾讯新工科研究院等10家双创平台,整合市场化要素资源,构建全流程孵化链条。
园区配套政策完备,留学人员企业经评审可获得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启动资金,企业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获得市级以上部门无偿项目资助,按实际到位资金,可获得1:1配套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年度配套资金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入园孵化,可租用不高于500平方米的生产经营用房,并享受5年房租补贴;300平方米以内的,前3年补贴全额房租,后2年补贴50%;超过300平方米部分,前3年补贴房租的50%,后2年收取全价房租。留学人员企业经评审可入驻加速器,可租用1500平方米以内的厂房,并享受2年全额房租补贴。
烟台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始终秉持“您的成功就是我们的事业”服务理念,汇资源之力、聚产业之势、集生活之优,全力构建富有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努力让广大人才创业开心、发展安心、生活舒心。

烟台留学人员创业园 地 址:山东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300号 面 积:18500平方米 联 系 人:赵明 联 系 电 话:0535-6385289
一、房租补贴
创业园区企业入园孵化,原则上可租用不高于500平方米的生产经营用房,并享受5年房租补贴。300平方米以内的,前3年补贴全额房租,后2年补贴50%;超过300平方米部分,前3年补贴房租的50%,后2年收取全价房租。
二、启动资金
对海外人才创业项目进行评审,分A类、B类和C类给予创业启动资金,资金额度分别为1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在评审结果公示、发布后1年内分两次拨付,首期拨付50%,剩余资金经第三方机构考核评估后拨付。
三、配套资金
海外人才企业自注册之日5年内,获得市级以上部门无偿项目资助,按实际到位资金,可获得1:1配套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年度配套资金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四、加速器
海外人才企业孵化毕业,经评审可入驻创业园区企业加速器,原则上可租用1500平方米以内的加速器厂房,并享受2年全额房租补贴,超出部分收取全价房租。
海外人才企业孵化毕业,租用园区外、开发区内加速器厂房的,经评审给予企业不超过1500平方米的房租补贴,补贴租金价格不高于创业园区厂房租金标准,期限为2年。
创业园区企业入园孵化,原则上可租用不高于500平方米的生产经营用房,并享受5年房租补贴。300平方米以内的,前3年补贴全额房租,后2年补贴50%;超过300平方米部分,前3年补贴房租的50%,后2年收取全价房租。
二、启动资金
对海外人才创业项目进行评审,分A类、B类和C类给予创业启动资金,资金额度分别为1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在评审结果公示、发布后1年内分两次拨付,首期拨付50%,剩余资金经第三方机构考核评估后拨付。
三、配套资金
海外人才企业自注册之日5年内,获得市级以上部门无偿项目资助,按实际到位资金,可获得1:1配套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年度配套资金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四、加速器
海外人才企业孵化毕业,经评审可入驻创业园区企业加速器,原则上可租用1500平方米以内的加速器厂房,并享受2年全额房租补贴,超出部分收取全价房租。
海外人才企业孵化毕业,租用园区外、开发区内加速器厂房的,经评审给予企业不超过1500平方米的房租补贴,补贴租金价格不高于创业园区厂房租金标准,期限为2年。
(一)申请条件
海外人才应符合《政策规定》第三条或第四条要求,所学专业须与其实施项目一致或相近;所创办企业应符合《政策规定》第一条和第五条要求。非海外人才应具备较高知识层次、专业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所学专业须与其实施项目一致或相近;所创办企业应符合《政策规定》第二条和第五条要求。
《政策规定》第五条中“人才本人为第一大股东且占股35%以上”是指认缴出资额。企业在后续发展过程中获得创业投资,且创业投资额和人才本人实际出资额之和占股35%以上,仍视为创业园区企业并享受本规定相关政策。
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经备案后可直接入园孵化;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自获奖之日起1年内,经备案后可直接入园孵化,逾期须参加项目入园评审。
(二)评审程序
1、项目受理。项目方向创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评审材料。
2、项目初审。创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对申请入园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项目方向创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提交项目PPT等评审材料。
3、集中评审。集中评审可通过现场或线上方式进行,参加评审的项目答辩人须为海内外人才本人,评审流程主要包括项目陈述、专家提问、现场评分等环节。集中评审由创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可从项目相关行业领域、投融资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委,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相关评审工作。
4、结果公布。创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对评审结果予以公布。
(三)入驻程序
1、项目方须于评审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到创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领取《用房证明》(附件1),并到产权单位申请用房。
2、产权单位根据企业租赁合同期内员工数量、生产研发设备设施等项目需求合理安排用房,并出具项目登记注册所需的房屋租赁合同,项目方须于1个月内完成注册登记手续。
3、企业须于完成注册登记10个工作日内,向创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提交《企业入园备案表》(附件2)等相关纸质备案材料,签订入园协议书。
4、企业须于完成入园备案1个月内,到产权单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签署等相关手续。
(四)备案材料
1、海外人才项目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或者护照、股东股权证明(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国外学历学位证书(附中文翻译件)、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原件或复印件。
2、非海外人才项目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股东股权证明等原件或复印件。
3、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或护照、股东股权证明、人才证书、学历学位证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原件或复印件。
4、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或护照、股东股权证明、大赛公告、获奖证书或公布文件、获奖人员学历学位证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知识产权证书或证明等原件或复印件。
(五)有关要求
企业的主要股东及项目实施内容须与入园评审材料一致,否则不予入园;入园企业办理续租、增加、减少等用房业务,需向产权单位提交《企业用房调整申请表》(附件3),产权单位须根据企业员工数量、生产研发设备设施等需求情况合理调配用房,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告知创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
海外人才应符合《政策规定》第三条或第四条要求,所学专业须与其实施项目一致或相近;所创办企业应符合《政策规定》第一条和第五条要求。非海外人才应具备较高知识层次、专业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所学专业须与其实施项目一致或相近;所创办企业应符合《政策规定》第二条和第五条要求。
《政策规定》第五条中“人才本人为第一大股东且占股35%以上”是指认缴出资额。企业在后续发展过程中获得创业投资,且创业投资额和人才本人实际出资额之和占股35%以上,仍视为创业园区企业并享受本规定相关政策。
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经备案后可直接入园孵化;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自获奖之日起1年内,经备案后可直接入园孵化,逾期须参加项目入园评审。
(二)评审程序
1、项目受理。项目方向创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评审材料。
2、项目初审。创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对申请入园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项目方向创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提交项目PPT等评审材料。
3、集中评审。集中评审可通过现场或线上方式进行,参加评审的项目答辩人须为海内外人才本人,评审流程主要包括项目陈述、专家提问、现场评分等环节。集中评审由创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可从项目相关行业领域、投融资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委,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相关评审工作。
4、结果公布。创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对评审结果予以公布。
(三)入驻程序
1、项目方须于评审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到创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领取《用房证明》(附件1),并到产权单位申请用房。
2、产权单位根据企业租赁合同期内员工数量、生产研发设备设施等项目需求合理安排用房,并出具项目登记注册所需的房屋租赁合同,项目方须于1个月内完成注册登记手续。
3、企业须于完成注册登记10个工作日内,向创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提交《企业入园备案表》(附件2)等相关纸质备案材料,签订入园协议书。
4、企业须于完成入园备案1个月内,到产权单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签署等相关手续。
(四)备案材料
1、海外人才项目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或者护照、股东股权证明(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国外学历学位证书(附中文翻译件)、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原件或复印件。
2、非海外人才项目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股东股权证明等原件或复印件。
3、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或护照、股东股权证明、人才证书、学历学位证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原件或复印件。
4、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或护照、股东股权证明、大赛公告、获奖证书或公布文件、获奖人员学历学位证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知识产权证书或证明等原件或复印件。
(五)有关要求
企业的主要股东及项目实施内容须与入园评审材料一致,否则不予入园;入园企业办理续租、增加、减少等用房业务,需向产权单位提交《企业用房调整申请表》(附件3),产权单位须根据企业员工数量、生产研发设备设施等需求情况合理调配用房,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告知创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